承担合同范文合集7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承担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承担合同 篇1实践中,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即可能是因为单位的原因,也可能是基于劳动者的原因。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要是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话,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 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 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有的单位认为只要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就能减轻自己对其的一些义务。这样的想法很明显是不对的,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只要单位与职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职工也是可以就此要求享受法律上规定的一切合法待遇。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承担合同 篇2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它首先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就特定证据提供责任的`强制分配原则。那么,要证明劳动合同的成立到底适用哪种原则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劳动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持有。因此,“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强制分配原则在这起案例中并不适用。此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该案中用人单位应属于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应属于作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必须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并承担劳动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应得到支持。
承担合同 篇3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以下法律风险:
一、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承担合同 篇4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1、 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维修租赁物。
2、出租人还有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的;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有及时修复的义务,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因出租人不能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减付租金的权利。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5、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 ……此处隐藏882个字……方向甲方提供代表乙方的业务代理人及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乙方司机花名册。
14、乙方司机送车途中不得自己调整车辆取力传动装置,如发生故障,先和甲方技术人员联系,根据甲方指导意见进行操作。
15、负责配合甲方做好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 运输结算标准
1、结算办法: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运输及三费标准与经销商直接结算。
2、结算里程及单价以甲方提供的里程标准和费用标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不按本合同各项条款履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不按本合同各项条款履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其他
1、当国家宏观政策,运输市场价格等较大变化时,双方可对有关标准协商调整。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经签订,具产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5、合同期限一年,自年一月一日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点: 法定地点: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承担合同 篇6网友提问:
您好,律师,我由于打算去北京发展,所以想辞掉现在的工作,但我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承担合同 篇7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违反培训服务器约定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专项培训费用的界定
对于如何界定“专项培训费用”,可以结台20xx年6月19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一个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意见》对如何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以及完善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意见》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人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同时,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违约金数额的限制
(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竞业限制违约金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避止,是指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
(2)补偿方法,应事先约定事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者未领取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失效,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发放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只是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不能说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了,合同就无效了;另一方可以追究该违约行为的责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用人单位拒绝给付,经要求后又明确拒绝,则竟业限制无效;如员工故意不受领、不要求,或要求后不受领,则竞业限制仍有效。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竟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