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合同

时间:2022-09-10 23:14:25
规范合同范文9篇

规范合同范文9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范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规范合同 篇1

一、公司规章制度

1. 合同签章页必须含有正文内容,避免单独成页,并应在盖章栏上方标明合同名称。

2. 合同签署前,应做好签约细节审批工作,包括:

1)审批会签是否已签批完整,拟用印文件是否符合会签定稿;

2)合同内容不得留空,不涉及约定的留空应划“/”;

3)合同页是否齐全,附件是否完整;

4)签署时间是否填写;

5)对方当事人的公司名称与印章是否一致;

6)如对方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应查验是否有授权文件。 3. 一般性合同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和法人名章;重要合同必须按程序提交董事长签字(包括董事长授权代表签字)。

4. 如合同双方不能同时盖章,应将签约文本交由对方先盖章,再由公司盖章。原则上应避免发生公司盖章后交给对方盖章情形。

5. 合同文本(含附件)超过两页(含)的,必须盖齐缝章,确保每页均有痕迹。

6. 合同经办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制度规定完成合同原件移交和归档。

二、财务审核要点

1. 合同名称(施工合同、劳务分包、采购合同等)是否与合同内容实质一致;

2. 封面与正文第一页中的“乙方”是否与供应商签章一致

规范合同 篇2

编号:__________

注:为便于规范管理,建议用工单位为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统一编号。《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建议用工单位将劳动合同书编号与职工名册编号保持一致

甲 方:__________(用工方) 乙 方:__________(劳动者)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注:签定日期是重要的,用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面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面临双倍工资惩罚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注册地与经营地址(本合同履行地)则关系到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以依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原则,若注册地标准高且双方有约定按注册地标准执行,则从其约定。

依据:《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第二条乙方性别__________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本市居住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注:用工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若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也是用人单位为数不多的权利之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终止。

注: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如本合同所示,为固定期限合同。

关于试用期期限的问题: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注:工作岗位问题,也是引发劳动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在此略作引伸。

工作岗位确定的本身涉及到工资、试用期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劳动条件和保护、辞退、同工同酬等问题。特别是在无过失性辞退中,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也是避免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的要件。

也有些用人单位为便于管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这虽然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恶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之情形,显然也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 ……此处隐藏10491个字……

五、 出借期限内,若甲方及乙方确因重大事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

六、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解除合同。若有违约,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七、 本协议自乙方签定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达成如下协议:

规范合同 篇9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合同法有什么规范类型与法律适用?下面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在法官适用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辨明某一合同法律规范的类型,乃是正确适用法律,妥当解决纠纷,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实现合同法内在信仰的前提性工作。

作为合同自由原则核心的,是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就意味着,在采用合同形式所进行的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安排,经由平等的协商,作出自主的决定。它还意味着,合同法上凡是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安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几乎都是任意性规范。此类合同法律规范,可以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排除其适用。在当事人就当事人之间的相关事项未尽行使或未尽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就交易的相关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由自由的补充行使,仍不能确定时,这类合同法律规范方发挥对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调整作用。此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应当优先于立法者和法官的意志而得以实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任意性规范又被称为补充性规范。对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优先实现状态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这一关系,《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一句非常经典的表述,那就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意味着,当事人经由约定对自身利益所作出的安排,具有相对于任意性规范的优先性。

既然如此,法官在就合同法进行法律适用时,“依法办案”就不再是像适用刑法或行政法那样,一律严格适用法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由任意性规范确立,法官必须要前置性地审查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就同样的事项有特别的约定。如没有特别约定,还需要审查就同一事项当事人之间是否已形成交易习惯。如没有,方可适用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定,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决断。

任意性规范在合同法上,少量的带有明显标志,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四十二条、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九十三条、三百一十五条、三百五十三条、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三百六十三条、三百六十七条、三百七十二条、三百八十条、四百零五条、四百二十二条都明确规定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此时自然易于辨明。但大量则没有明显标记,此时,如何确定某一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这就牵涉到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要求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来分辨。这里的价值判断并不是纯个人性的、主观擅断的,而是有一个大致可以遵循的标准,那就是任意性规范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仅关涉合同当事人的“私”的利益,是有关当事人“私”的利益安排的法律规定,并不关涉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除任意性规范外,在合同法上,同样与合同自由原则的确认和贯彻有关,也同样关涉合同当事人之间“私”的利益安排的,还有一类规范,我们称其为倡导性规范。但倡导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却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任意性规范对于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具有双向性,从而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换言之,它既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是法官对合同纠纷据以作出决断的依据。相比而言,倡导性规范尽管确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但却仅具倡导性,因而并非法官可以运用的裁判规范。

在合同法上,为了使合同自由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就需要对合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根据限制方式的不同,有程序性的和实体性的两种。

其中程序性的限制是借助于程序性规范来实现的。它主要不是体现在合同法上,而是体现在与合同纠纷处理相关的民事诉讼法上。如果说合同法是合同法内在信仰的实体实现,那么民事诉讼法就应是合同法内在信仰的程序实现。在这一点上,实体法与程序法是相通的。在民事诉讼法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大多属于对于当事人自由的程序性限制(当然,其中更多的是对于法官自由意志的程序性限制)。这种程序性限制,是一种经由程序的展开和进行,自发产生的限制,是程序所具有的“作茧自缚”效应的必然反映。但不应忽视的是,合同法上也有程序性限制的规定,如第五十四条要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或撤销条件时,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规定,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也应向法院主张。限制合同自由的程序性规定,虽然并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出实际的调整,但却确立了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行为规则。当事人不依据程序性限制为一定的行为,即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意义上,对于自由的程序性限制,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借助实体性规范实现的实体性限制,是特定社会政策考量的产物。根据限制对象的不同,实体性限制规范包括双向限制性规范和单向限制性规范。前者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都进行了限制,后者则仅限制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双向限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藉由合同

立法,力图实现的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因其权威性和不可更改性,常被称为强制性规范。

无论是强制性规范还是单向限制性规范,都对当事人之间特定领域的关系进行了双向调整,因而兼具行为准则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且作为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体现,当事人也无权进行约定予以排除适用。因而法官在对此类规范进行法律适用时,自可作为对纠纷进行裁判的依据。

除此以外,尚有两种规范类型值得研究。一种是确定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主要包括合同法第三条至第八条等。包含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一般并不直接发挥法律的调整功能,它们总是在完成了具体化的过程之后,通过体现基本原则的各项法律规范来发挥调整功能。如果在特定情形下欠缺具体的法律调整,也要由法官发挥“造法功能”,创制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另一种是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如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合同所作的概念界定等。解释性规范尽管不直接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调整,但在合同法上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解释性规范在合同法上发挥着纳入规范的作用,即把发生在“自然意义”的生活世界里,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有选择地纳入合同法的法律调整。例如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在商场购物,向商场支付价款,购买特定商品的行为,用合同法的语言解释为买卖合同,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不难看出,前述几种类型法律规范的调整,都依附于解释性规范。具体来讲,就是只有纳入了解释性规范的调整,方可发生前述几种类型规范的调整。可见,解释性规范起着“过滤器”的作用,过滤之后的对象方可受合同法的具体调整。法官应妥当运用合同法上的解释性规范,将纷繁复杂的纠纷,恰当地纳入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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