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答辩状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法律诉讼与我们不再陌生,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事答辩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XX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XX省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因原告XX有限公司诉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要求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于法无据
1.已完成的两项目,原告未开具发票并送达答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完全按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而是按双方形成的交易习惯及相关财金制度的规定,先票后款。因此,原告主张自相应日期起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日期显示为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技术服务合同书》,实际为意向性合同,需要答辩人实际中标该项目后方可实施,且该合同并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署及日期,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答辩人未中标该项目,原告及答辩人均未针对该项目开展实质性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存在客观上的履行不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减至日万分之三以内较为合适
如前所述,本案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这一约定严重违背了违约金设立的意义及功能,依法应予以调减。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2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结婚生子,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东民。郭年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xx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xx县xx镇东大街10号。1978年妻子病故。郭东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x私企当老板。
郭年松一家人住两间平房,过着清贫的生活。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因此郭年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远房侄儿郭东平的照顾。郭东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郭东平对郭年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特别是郭年松退休以后,郭东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郭东平照顾郭年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
由于郭年松办学有方,使xx镇小学成为县,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1988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市内也装修一新。1990年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家欢度晚年。
郭年松为了对郭东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xx,现任镇小学校长李xx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
郭年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东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xx年3月1日,郭年松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郭东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丧失由郭东平办理。郭东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年松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东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东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xx县人民法院状告郭东平。
郭东民起诉状摘要如下:
(一)被告郭东平对原告父亲郭年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以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的动机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年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国家法律。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郭年松是我的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之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人:郭东民,男,40岁初中毕业,汉族,x私企老板,住xx县xx街xx号
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初中毕业,汉族,xx厂工人,住xx县xx镇东大街14号
民事答辩状3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xxxx年6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xxxx)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87.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68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68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 ……此处隐藏11186个字……x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旧县镇xx村一组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刘家堂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xx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xx电视台“新闻xxx”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x
民事答辩状14答辩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 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一九X×年四月二日
民事答辩状15答辩人:XX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地址:XX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XXX
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XX市顺庆区杨家巷16号2楼。电话:0817-6829115。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5月29 日,答辩人因收到XX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2000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 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
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XX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 “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XX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决定第(七)项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此致
XX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二OXX年六月一日